(2015)滨执字第09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捷奥泰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宏源矿产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蓝天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安丽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朝晖,任秀龙,刘宝全,郭士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捷奥泰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宏源矿产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蓝天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安丽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朝晖,任秀龙,刘宝全,郭士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905-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峰。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捷奥泰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朝晖。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宏源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秀龙。被执行人天津市塘沽蓝天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全。被执行人天津市安丽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士宏。被执行人李朝晖。被执行人任秀龙。被执行人刘宝全。被执行人郭士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执行人履行返还借款本金52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246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锡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