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2368-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品秀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品秀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2368-239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品秀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湧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景超、张艳,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后,被告深圳市品秀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系列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中原告与被告曾经达成口头协议: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系列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系列案中,被告深圳市品秀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口头协议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故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