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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东晨诉被告胡佰良、刘艳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晨,胡佰良,刘艳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963号原告王东晨,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胡佰良,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被告刘艳波,女,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晨诉被告胡佰良、刘艳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东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王东晨承担。审 判 长  赵雨辉审 判 员  吴彦华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