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1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存平与程书涛、贾伟芹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存平,程书涛,贾伟芹,程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财保63号申请人张存平。委托代理人常武涛,系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魏县分所律师。被申请人程书涛。被申请人贾伟芹。系被申请人程书涛妻子。被申请人程珊。系被申请人程书涛女儿。申请人张存平与被申请人程书涛、贾伟芹、程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存平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程书涛、贾伟芹、程珊名下价值人民币29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张存平已向本院提供其本人所有的位于丛台区世纪大街115号世嘉名苑25-1-1302【邯房权证国字第××号】房产及担保人邯郸市鼎赫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冀D×××××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程书涛、贾伟芹、程珊名下价值人民币290万元的财产。查封申请人张存平所有的位于丛台区世纪大街115号世嘉名苑25-1-1302【邯房权证国字第××号】房产的相关手续。查封担保人邯郸市鼎赫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冀D×××××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的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