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民初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蒋×献、杨×芳等与杨×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献,杨×芳,杨×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第728号原告蒋×献,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原告杨×芳,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杨×国,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钦州市灵山县。原告蒋×献、杨×芳诉被告杨×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杨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蒋×献、杨×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蒋×献、杨×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或提出正当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献、杨×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64元,减半收取9432元,由原告蒋×献、杨×芳共同承担。审 判 长 谢春铃人民陪审员 黄锦政人民陪审员 罗 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美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