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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2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关继春与苏玉莲、关成龙、关成虎、关成豹、关世国、关世军、关世栋、关世权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继春,苏玉莲,关成龙,关成虎,关成豹,关世国,关世军,关世栋,关世权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2民初131号原告:关继春,男,1922年10月24日出生,住凤城市。委托代理人:王海龙,凤城市草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玉莲。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住凤城市。被告:关成龙,男,1985年8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关成虎,男,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址同上。被告:关成豹,男,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址同上。被告:关世国,男,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址同上。被告,关世军,男,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址同上。被告:关世栋,男,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址同上。被告:关世权,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继春诉被告苏玉莲、关成龙、关成虎、关成豹、关世国、关世军、关世栋、关世权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关继春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继春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继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关继春承担。审 判 长  赵 越人民陪审员  隋艳玲人民陪审员  郭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寒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