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聊城恒瑞商贸有限公司与刘建运、张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恒瑞商贸有限公司,刘建运,张岩,聊城市程通电业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364号原告聊城恒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177号当代国际广场财智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盛昌,总经理。被告刘建运,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岩,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程通电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湖西路北段三里井新村。法定代表人赵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恒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运、张岩、聊城市程通电业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建运、张岩、聊城市程通电业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聊城恒瑞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当代国际广场核心商务区2号商办楼的房产一套(合同编号:YS0000038543,房屋代码:92089)及原告交纳保证金7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物即原告聊城恒瑞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当代国际广场核心商务区2号商办楼的房产一套(合同编号:YS0000038543,房屋代码:92089)。二、冻结被告刘建运、张岩、聊城市程通电业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云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