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6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春香与易礼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6民初213号原告刘某某,女,住四川省罗江县。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德阳市罗江县精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尧二O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日书 记 员 刘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