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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记明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677号罪犯张记明,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文盲现在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2年11月14日作出(2002)南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记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前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8月2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认定上诉人张记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8月2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8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2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记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1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记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有能力履行财产刑而不履行,且服刑期间违规扣分多次,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记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