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文伟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李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丹桂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正飞,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文伟。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文伟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6)苏1181行审2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81平方米,合0.42亩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0.4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文忠的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1行审21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张俊建审判员 黄文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