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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代居伟,崔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英,崔林,代居伟,重庆市万州区华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2121号原告李秀英,女,汉族,1975年4月2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土宝街。委托代理人唐宗泽,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林,女,汉族,1983年1月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龙王庙.被告代居伟,男,汉族,1981年5月1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万顺路313号6-1,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8105140313。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乐承信,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茜,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华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支路73号附7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0640-0。法定代表人刘畅,男,汉族,1987年4月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罗汉寺4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704040016。重庆市万州区华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功金,男,汉族,1957年6月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科园路267号7幢2单元6-1,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5706061318。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英诉被告崔林、代居伟、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华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英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元,由原告李秀英负担。审判员  程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