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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1235号原告杨某某,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郑某某,女,1976年2月11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良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聪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