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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杨德志与王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志,王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执75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志,被执行人王巍。本院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马民一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巍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德志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王巍下落不明,难以寻找。申请执行人杨德志未提供被执行人王巍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线索。因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杨德志的代理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以后发现王巍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以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马民一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培鸿审 判 员  韩丁站代理审判员  戚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