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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陈惠娟与王秋实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娟,王秋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181号申请执行人陈惠娟,女,汉族,1955年12月8日出生,住汕头市。被执行人王秋实,男,汉族,1982年10月21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惠娟与被执行人王秋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秋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2015年6月20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8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陈惠娟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1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伟斌执行员  林冬平执行员  袁俊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学通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