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猛与被告鸡西市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猛,鸡西市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453号原告孙猛,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某委某组。委托代理人姜淑琴,女,194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某委某组。被告鸡西市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军,,职务不详。原告孙猛与被告鸡西市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因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孔庆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徐莹莹与人民陪审员王贵星组成合议庭。审 判 长 孔庆华代理审判员 徐莹莹人民陪审员 王贵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思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