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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郊支行与烟台林青工贸有限公司、柳晓燕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郊支行,烟台林青工贸有限公司,柳晓燕,王平,柳松华,姜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郊支行。被执行人烟台林青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柳晓燕。被执行人王平。被执行人柳松华。被执行人姜培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烟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柳晓燕涉及刑事案件,暂无财产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证据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徐芳东审判员  吕烟蓬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怡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