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增福申请王玉有劳务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增福,王玉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447号申请执行人陈增福。被执行人王玉有。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98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王玉有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增福劳务费45000元,负担执行费575元,共计455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玉有于2016年3月21日支付3000元,剩余款于2016年8月30日前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9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玉文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凌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