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5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树伟与张志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伟,张志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京0114民初5775号原告孙树伟,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被告张志永,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伟诉被告张志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树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树伟撤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孙树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鑫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