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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5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树伟与张志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伟,张志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京0114民初5775号原告孙树伟,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被告张志永,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伟诉被告张志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树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树伟撤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孙树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鑫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