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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与罗建明罚金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293号被执行人罗建明,男。关于被执行人罗建明罚金纠纷一案,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书,依上述刑事判决,被告人罗建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03月20日起至2016年03月19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因被告人罗建明逾期未按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于2016年01月26日移送立案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50元;合共5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履行判决义务内容,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建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2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随时立案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