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执复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盘等与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盘,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执复19号申请复议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庆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XX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新华,系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广涛,系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张盘。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住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育花二区10栋1号。负责人张志���,该公司经理。申请复议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兴建工公司不服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冀0304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戴河法院)认为,案件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被工商机关撤销,是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单方要求撤销所致,虽然该公司举报称有人冒用该公司名义,但是否属于伪造公司印章和冒用公司名义注册该分公司,没有专业技术鉴定结论和司法裁决。该分公司作为该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民事责任应该由设立其的单位即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张志君经手申请注册并实际经营该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追加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志君为本案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复议称,1、所谓“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系不法分子刘书岭伙同张志君采用欺骗的不正当手段非法所得,我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书面举报后,秦皇岛市北戴河工商局经过调查核实后,认定“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系以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的行政许可,遂作出北工商企撤字(2014)第00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撤销“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违法行为自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裁定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被工商机关撤销是我公司单方要求撤销所致,是否伪造印章和冒用公司名称注册该分公司没有专业技术鉴定结论和司法裁决,其民事责任应该由我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针对依法注册成立的组织机构被申请注销终止后,由其权利承受人继续承担法定义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是针对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机构被注销后,应当继续承担履行义务的规定,本案中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是违法成立的组织,另注销和撤销有本质的区别。北戴河法院裁定追加我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综上,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北戴河法院(2016)冀0304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2014年6月27日北戴河法院立案受理了张盘诉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2014年7月21日北戴河法院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协议: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前给付张盘劳务报酬39375元,逾期不能付清则按劳务报酬的100%即给付52500元执行。调解书生效后,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5年7月24日张盘申请强制执行,北戴河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北戴河法院根据张盘的申请,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6)冀0304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志君���本案被执行人。另查明,2014年11月3日北戴河区行政管理工商局作出北工商企撤字(2014)第00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撤销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注册登记。2016年4月15日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作出《情况说明》,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向该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供的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第五届第四次股东会会议纪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建筑业资质许可证等资料均为虚假材料,该局于2014年11月3日决定撤销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注册登记。另,2015年6月北戴河区行政管理工商局名称变更为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认为,张盘申请执行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在申请���册登记时提供虚假的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第五届第四次股东会会议纪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建筑业资质许可证等材料,已于2014年11月3日被行政机关依法撤销注册登记,复议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北戴河法院追加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执行行为,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冀0304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褚晓��审 判 员 张 培 刚代审判员 刘 如 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