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528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陈传华,洪泽县岔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丛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云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