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诉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105号原告刘某甲,女,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穆友谊,礼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刘某甲诉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赵孝廉审 判 员 :李高超人民陪审员 :刘曼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 许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