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殷开跃与殷开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开跃,殷开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514号申请执行人殷开跃,居民。被执行人殷开义,居民。原告殷开跃诉被告殷开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2015)响民初字第0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殷开义应当给付原告殷开跃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殷开义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殷开跃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殷开义工资已经被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开跃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殷开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殷开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开跃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殷开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开跃如发现被执行人殷开义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李 洋执行员 贺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