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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扎鲁特旗腾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鲁特旗腾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文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529号原告扎鲁特旗腾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月圆,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蒙古族,科左后旗人,研究生文化。被告文君,男,1989年2月4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中专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扎鲁特旗腾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鲁特旗腾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鲁特旗腾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鲁特旗腾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扎鲁特旗腾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赫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祥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