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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正中与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谭佑林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李正中,谭佑林,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155号金玉满堂4幢1-9、2-9、2-10、2-11、2-12、2-13。法定代表人:杨泊,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正中。原审被告:谭佑林。原审被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江县渠江镇蔡家巷14号。法定代表人:雷树生,职务不详。上诉人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1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有误,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区,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讼争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的《借款合同》中约定,被上诉人可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