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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谢斌诉朱欠欠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斌,朱欠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5民初438号原告谢斌,男,1988年6月18日生,汉族,陕西大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西安市雁塔区科技四路南窑头东区48—9。身份证号码;2309211988********。被告朱欠欠,女,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西安铁路局客运段职工,住陕西省礼泉县药王洞社区朱家村。身份证号码;6104251989********。委托代理人来徐辉,系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斌与朱欠欠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田建龙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欠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其代理人来徐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斌诉称,她与朱欠欠经人介绍相识,由于认识时间短不了解,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现已无法共同生活,特起诉请求离婚。谢斌当庭提交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她与朱欠欠于2013年1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二、借条一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三份,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一份。证明他借其父母184000元的事实。三、收入证明一份,证明其月工资收入4280元的事实。被告朱欠欠辩称,她与谢斌关系尚好,双方无大的矛盾,她不同意离婚。朱欠欠委托代理人对谢斌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3认可,证据2证明目的不认可。经本院审查:谢斌提交的证据1、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认定,证据2无其它证据印证,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谢斌与朱欠欠于2013年1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2013年8月4日生一女孩,取名谢媤雨,婚后因朱欠欠和谢斌母亲有矛盾双方发生吵架,谢斌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谢斌与朱欠欠自愿结婚,生有孩子,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琐事发生过吵闹,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理解,还是能够和睦相处的。故谢斌的离婚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谢斌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谢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建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 赵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