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5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董君章与赵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君章,赵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5035号原告:董君章,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2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赵伟,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29日,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君章诉被告赵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君章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君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君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0元,由原告董君章承担。审 判 长 陈子良人民陪审员 肖贤挺人民陪审员 胥洪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琪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