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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龙华路***号。负责人:刘刻准,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高新开发区高新招商大厦。法定代表人苏黎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至臻,特别授权代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昆民四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1594632.21元、未受偿1594632.21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长  姜靖峰执行员  张帅克执行员  曹钟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娅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