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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树明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45号原告王树明。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98号。负责人马立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明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环助理审判员  陈阳儒人民陪审员  穆宇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亚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