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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守荣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688号罪犯王守荣,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4日作出(2004)渝一中刑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守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53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7年8月1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12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42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6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4年5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4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23年4月1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王守荣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守荣,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守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守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庆审 判 员  蒋学文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