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殷俪铭与王德虎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俪铭,王德虎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795号原告:殷俪铭,女,14岁。法定代理人:殷镝雯,女,38岁被告:王德虎,男,42岁。委托代理人: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俪铭诉被告王德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贾向民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家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