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城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殷俪铭与王德虎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俪铭,王德虎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795号原告:殷俪铭,女,14岁。法定代理人:殷镝雯,女,38岁被告:王德虎,男,42岁。委托代理人: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俪铭诉被告王德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贾向民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家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