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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与孙培申、王秀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孙培申,王秀先,白凤林,许以霞,刘玉亮,马玲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1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翟继亮,行长被执行人孙培申,男,农民。被执行人王秀先,女,农民,系孙培申之妻。被执行人白凤林,男,农民。被执行人许以霞,女,农民,系白凤林之妻。被执行人刘玉亮,男,农民。被执行人马玲红,女,农民,系刘玉亮之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申请执行孙培申、王秀先、白凤林、许以霞、刘玉亮、马玲红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冠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5)冠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子合审判员  张洪臻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