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河间市百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与邓进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间市百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邓进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905号原告河间市百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经营者:王进喜,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邓进营,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高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间市百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与被告邓进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间市百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冬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