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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马恭一与房晓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恭一,房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603号申请执行人:马恭一,男。被执行人:房晓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恭一与被执行人房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528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