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4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徐世怀与周理志、潘海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怀,周理志,潘海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2846号原告:徐世怀,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陈静,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理志,男,汉族,1977年5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潘海琼,女,汉族,1979年10月5日,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世怀与被告周理志、潘海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世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周理志名下位于长丰县吴山镇农二街延伸段北侧的房产(现产权证号:长房020281)、名下号牌号码为皖A×××××和号牌号码为皖A×××××小型汽车各一辆,查封潘海琼名下位于合肥市环湖东路xxx幢xx单元xxx室(产权证号:合蜀xx**)房屋。对此,徐世怀、安群自愿以安群名下坐落于合肥市园景天下xx幢xx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xxxx)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周理志名下位于长丰县吴山镇农二街延伸段北侧的房产(现产权证号:长房020281),限制其转移过户;二、查封登记在周理志名下号牌号码为皖A×××××和号牌号码为皖A×××××小型汽车各一辆,限制其转移过户;三、查封登记在潘海琼名下位于合肥市环湖东路xxx幢xx单元xx室(产权证号:合蜀xx**)房屋,限制其转移过户;四、查封登记在安群名下坐落于合肥市园景天下xx幢xx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xxxx)房屋,限制其转移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戴 刚人民陪审员  史国瑞人民陪审员  成志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