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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民初1234号原告陈某某,女,1977年1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慕保胜,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甲,男,1979年6月12日生。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慕保胜、被告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与××××年××月份登记结婚。现有一子一女,儿子丁某乙现在15岁,女儿丁某丙现在5岁。2012年11月份,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耳朵耳膜穿孔。2013年初,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告保证好好过日子不再打原告,原告申请了撤诉。2013年4月份,被告将原告肋骨打折。2015年腊月二十四,被告又打原告。婚前原告与被告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二人感情一般,近几年感情日益恶化,被告对原告多次辱骂、殴打,其家暴已经构成虐待,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给予原告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为: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丁某乙、婚生女儿丁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5、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丁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与原告吵架是因为原告常年打麻将赌博,现在被告的收入有限,孩子都大了,抚养孩子需要花钱。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生子丁某乙于2001年2月16日出生,婚生女丁某丙于2010年10月1日出生。庭审中,原告未提交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十多年,且共同生育两个孩子,具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虽然原、被告在出现家庭矛盾之后又未采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去对待,致使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本院认为夫妻之间为家庭琐事难免产生纠纷,原、被告应当相互珍惜夫妻感情、珍惜家庭,正确处理家庭琐事。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丁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俊晖审 判 员  路晶晶人民陪审员  暴新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