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9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韩向东与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有限公司、漯河大中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向东,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有限公司,漯河大中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9760号原告韩向东,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听伟、张振兴(实习),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19号。法定代表人屈新明。委托代理人张涛,男,汉族,1979年4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漯河大中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东城产业集聚区阳山路6号(原经三路)。法定代表人胡群祥。委托代理人王世龙,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审理原告韩向东诉被告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有���公司、漯河大中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403元。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俊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