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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9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韩向东与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有限公司、漯河大中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向东,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有限公司,漯河大中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9760号原告韩向东,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听伟、张振兴(实习),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19号。法定代表人屈新明。委托代理人张涛,男,汉族,1979年4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漯河大中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东城产业集聚区阳山路6号(原经三路)。法定代表人胡群祥。委托代理人王世龙,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审理原告韩向东诉被告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有���公司、漯河大中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403元。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俊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