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高晶晶与刘明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晶晶,刘明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546号申请执行人高晶晶,女,1989年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刘明锐,男,1977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高晶晶与被执行人刘明锐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城民初字第402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0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