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建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建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民初402号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蝴蝶山路58号阳光花园C区商业综合楼18栋3—12号。法定代表人:李慧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毅松,鹿寨县雒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建学。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刘建学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学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行使诉权以被告刘建学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黄罗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