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盛辉置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盛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初14号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组织机构代码67171468-8。法定代表人:仇伟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居鹏,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育伟,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盛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69282474-7。法定代表人:孙元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盛辉置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滁州市盛辉置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万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自愿和解,现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汪全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宋传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琰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