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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18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马刚与韩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刚,韩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82之一号原告:马刚,居民。委托代理人:胡馨木,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超,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刚与被告韩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刚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刚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马刚负担。审 判 长  张守法代理审判员  王淑霞人民陪审员  邢绪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