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18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马刚与韩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刚,韩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82之一号原告:马刚,居民。委托代理人:胡馨木,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超,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刚与被告韩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刚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刚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马刚负担。审 判 长 张守法代理审判员 王淑霞人民陪审员 邢绪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