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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4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吴容秀与福建省南安市东南轻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容秀,福建省南安市东南轻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494-1号申请执行人吴容秀,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东南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山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972586-6。法定代表人吴家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容秀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东南轻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东南轻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东南轻工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容秀运输费人民币314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585元、申请执行费371元;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东南轻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财产线索;本院启动查控程序,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东南轻工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山美工业区的房产,但该房产抵押于中国建设银行南安支行且抵押金额较大,现在抵押权人尚未向法院起诉,需待债权人起诉确认抵押登记的效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院统一处理,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