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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张大畔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王占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王占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365号原告:张大畔。委托代理人:李淑想,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力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荣超,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占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畔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被告王占旁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畔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大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8元,减半收取1944元,由原告张大畔承担。审判员  房云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