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刑申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高志婷张慧珍四人诈骗刑事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刑申60号高志婷、张慧珍、史洪玉、张书华:你们为张杰犯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冀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原判决认定事实及审理程序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决认定张杰虚构河北省建设银行内部理财业务、“委托贷款”、“过桥资金”及“企业上市注资”等投资项目,以高息为诱饵,通过亲友等熟人口口相传,先后向亲戚、朋友、同事骗取资金,所骗资金大部分被其用于还债、支付高额利息及个人消费,给时华栋等31人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63856695元。上述事实有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张杰及其所使用的张生辉银行卡交易明细、转账汇款凭证、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手续、证人向秀梅、赵红军、马志梅等陈述、各被害人提供的转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上诉人张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判决根据现有证据所做判处并无不当,你们所提申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