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王昆利与重庆聚旺机械有限公司、汪绍明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聚旺机械有限公司,汪绍明,王昆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聚旺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绍明。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绍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昆利。上诉人重庆聚旺机械有限公司、汪绍明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5)碚法民管异初字第072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涉案《借款合同》中第九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中的甲方即被上诉人王昆利住所地在重庆市辖区。合同中的协议约定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王昆利依据约定管辖,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聚旺机械有限公司、汪绍明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