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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2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宿迁和益置业有限公司与薛志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和益置业有限公司,薛志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2871号原告宿迁和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沭阳县马厂镇商业街西侧和益置业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熊卫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小利,该公司会计。被告薛志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和益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志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和益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宿迁和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妮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王东洁书 记 员  马艳秀书 记 员  柴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