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32刑更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彭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2刑更26号罪犯彭涛,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和田市,现在于田监狱服刑。2012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和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1年1月25日刑满释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以(2014)洛刑初字第176号判决认定罪犯彭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判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2014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于2016年4月8日以罪犯彭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彭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彭涛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涛在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注重思想改造,有悔罪意识,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监纪,注重自己的行为养成,以《罪犯行为规范三十八条》来约束自己的改造行为,在“三课学习”中,积极主动,刻苦认真,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和技术知识,遵守劳动纪律。在监督危安犯改造方面,服从民警的管理与分配,按规定完成监督任务,在改造中成绩突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获得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6月、2015年9月、2015年12月获得季度表扬3次。本院认为,罪犯彭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霞审判员 黄红辉审判员 李京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