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张娟与董恩超民间借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娟,董恩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45号申请执行人张娟,身份证号:×××,女,1963年2月7日生,汉族,哈飞机电公司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西四道街10号208楼21号。被执行人董恩超,身份证号:×××,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哈飞机电公司10车间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西四道街10号208楼21门。本院在执行(2016)黑0108执45号张娟与董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万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经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管 影代理审判员 卢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