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晓辉与石家庄高新区泓锦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辉,石家庄高新区泓锦建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006号原告:张晓辉。被告:石家庄高新区泓锦建材厂,地址:石家庄市高新区产业开发区。负责人:任攀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晓辉诉被告石家庄高新区泓锦建材厂(以下简称泓锦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我开始给被告送煤,截止到2014年8月被告尚欠我煤款942890元。故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我煤款94289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2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为石家庄高新区泓锦建材厂,审理中本院派出工作人员到石家庄高新区工商局查询了被告的工商登记情况,显示被告于2011年3月8日变更名称为石家庄高新区泓锦建材销售中心,该销售中心已于2015年1月22日已注销。故被告主体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丽珍人民陪审员 吴星会人民陪审员 郝俊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