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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956号原告:吕某某,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许某某,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