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956号原告:吕某某,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许某某,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翔